江苏省林木采伐管理条例
江苏省林木采伐管理条例
前 言
森林资源管理是以林业调查规划为先导,以林木采伐为基础,以木材流通为纽带、以林地为核心,以分类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工作;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保证森林资源总量和效益不断增加、森林质量不断提高。
林木采伐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抓好林木采伐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确保我省森林资源总量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手段,对绿色江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六)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有权发放采伐证的相关部门应制定采伐证(存根联)台帐管理制度,每年使用完毕的采伐证应在其封面上标明汇总有关发证数据,包括发证张数,发证采伐量(分林种、树种(组)、采伐类型统计)等。台帐与采伐证存根联保持一致并做到月清年结,按期汇总上报。
(七)不需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几种情况
1、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2、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森林、林木的,可以免除申请,组织抢险部门或单位应当自紧急抢险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八)不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几种情况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
2、上年度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没有完成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上年度森林、林木年消耗量超过生长量的;
5、超限额采伐的;
6、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九)林木采伐许可证统计、汇总、上报问题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全额消耗统计定期报表制度,实行统计监督。
森林采伐年度时间范围为该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报表上报期限: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翌年1月底以前报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
2、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在翌年2月底以前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3、省林业主管部门在翌年3月底以前报国家林业局。
在上报年度统计报表的同时,要上报林木采伐情况报告及统计分析等材料。
(一)管理范围
采挖树木是指采挖非苗圃内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立木及再生树蔸、树桩。
(二)原则
树木是特殊的生态资源,造林、绿化原则上应不采挖树木,因重点绿化工程建设需要,确需采挖树木的,必须在有利于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挖、运输手续。
(三)申报手续
采挖树木,由林木所有者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树木采挖申请书;
2、树木采挖作业设计书;
3、拟采挖地块的林权证书或林权证明材料;
4、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树木采挖作业设计书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审批权限
采挖树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由树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将其申报材料逐级上报设区的市、省、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国家二级重点、省重点保护野生树木或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的人工栽植的树木以及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移植树龄100年以上的非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由树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逐级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胸高直径28-50厘米(不含50厘米)人工栽植的树木或树龄50-100年(不含100年)非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由树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胸高直径28厘米以下(不含28厘米)人工栽植的树木或树龄50年以下(不含50年)非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及经营加工再生树蔸、树桩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采用《江苏省树木采挖申请审批书》进行审批。
(五)禁止采挖的几种情况
禁止采挖下列林种及树木,因特殊需要的情况除外:
1、特种用途林、国家及省级重点防护林;
2、生态脆弱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树木;
3、古树名木;
4、疫区内危险病虫的寄生树木;
5、其他需要保护或不宜采挖的树木。
(六)凭证采挖问题
采挖树木申请经批准后,由树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采伐许可证上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采挖树木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树种、数量、规格、时间、地点组织实施。
(七)凭证运输问题
采挖的树木需要出县运输的,必须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由当事人持林木采伐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移植到苗圃地的采挖树木出圃再次运输,凭基层林业工作站的证明或移植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木材运输证。采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凭村民委员会证明经基层林业工作站核实办理木材运输证。
为了便于对采挖树木的统一管理,对苗圃中人工播种或扦插繁殖培育的绿化苗木,需要出县运输的,胸径5-12厘米(不含12厘米)的应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申请办理《江苏省苗圃苗木运输证明书》,胸径12厘米以上的应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明书》;依据《证明书》各木材检查站予以放行;未办理《证明书》的限期补办。
对于省外途经或运至本省的采挖树木,按起运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技术要求
对采挖国家与省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及具有一定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树木,必须在采挖前一至二年进行切根处理,采挖前应对树木进行适当修剪,保留根幅和冠幅的大小应以保证采挖后存活及正常生长为原则。
树木采挖的时间,原则上落叶树种为秋冬落叶后至翌年春季发芽前;常绿树种一般是春季。非种植季节移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按程序上报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九)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1、采挖树木时不得破坏周边的林地和植被,采挖后,限期由林权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补植所采挖株数一倍以上的树木。
2、申请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林业规费。
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掌握本辖区内采挖树木的基本情况,建立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台帐;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加强源头管理,对采挖树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采挖树木检查验收制度。
(十)罚则
未经批准擅自采挖树木及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者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木材运输和收购等规定进行处罚。
(一)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处罚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立案及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2000.11.17)
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七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规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已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对买卖有关证件的处罚
《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释(2000)36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宲机关公文、证件罪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等经营许可譁明缌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媚嬚罪处罚。
(四)几种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释(2000)36号第十四条规定: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对林业主管人员违法的处罚
《森林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释(2000)36号第十二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䚌十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刑法有关条款
第二百予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单处违汕所得1倍以上5倍令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里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釂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